(2017)渝0112民初136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水木箐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洪梅春洪永艺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水木菁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洪梅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3616号之一原告:重庆市水木菁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路401号附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86740767。法定代表人:白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婷,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洪梅春,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市水木菁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梅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重庆市水木菁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洪梅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水木菁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洪梅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水木菁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温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