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1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徐君波与洪书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君波,洪书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1民初2088号原告:徐君波,男,1977年7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洪书兰,女,1947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建国,山东元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君波与被告洪书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2017年9月1日,徐君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君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君波负担。审判员 卢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