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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1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徐君波与洪书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君波,洪书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1民初2088号原告:徐君波,男,1977年7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洪书兰,女,1947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建国,山东元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君波与被告洪书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2017年9月1日,徐君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君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君波负担。审判员  卢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