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2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传学与张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学,张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896号原告:刘传学,男,汉族,1971年6月13日生,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燕,安徽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正,男,汉族,1989年10月26日生,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学诉被告张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传学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传学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传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由原告刘传学承担。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振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