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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2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河南久大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龙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久大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龙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299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久大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龙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久大工程有限公司诉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龙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55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龙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志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