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东海与易善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东海,易善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1738号原告:朱东海,男,195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易善兵,男,198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朱东海与被告易善兵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东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东海负担。审判员 张 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魏金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