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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民终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戈志胜、丘北县绿洲木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戈志胜,丘北县绿洲木林有限公司,何映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民终6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戈志胜,男,汉族,1975年4月24日生,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人,住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丘北县绿洲木林有限公司,住所丘北县锦屏镇石缸坝新城区新都雅苑A-26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映斌,男,壮族,1955年9月6日生,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人,现在文山监狱服刑。上诉人戈志胜与被上诉人丘北县绿洲林木有限公司、何映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丘北县人民法院(2016)云2626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首先,一审就违约金调整问题未对当事人进行释明,随意调整违约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丘北县绿洲林木有限公司已注销,该事实并未查清。若该公司确已注销,应告知原审原告变更诉讼主体,并释明其法律后果。综上,原审法院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丘北县人民法院(2016)云2626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二、全案发回丘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 琴审判员 秦永兴审判员 张文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