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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2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绍兴楚通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绍兴楚通纺织有限公司,绍兴银华纺织化纤有限公司,李勇,李银平,汪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22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环城北路31号。负责人:陶鹏浩,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绍兴楚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汪红霞。被执行人绍兴银华纺织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经济开发区柯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银平。被执行人李勇,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李银平,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汪红霞,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诉被告绍兴楚通纺织有限公司、绍兴银华纺织化纤有限公司、李勇、李银平、汪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绍越商外初字第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绍兴楚通纺织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绍兴银华纺织化纤有限公司、李勇、李银平、汪红霞对被告绍兴楚通纺织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84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3466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银平负担。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22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丽萍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戴纬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