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3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路现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2执103号被执行人路现民,男,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住所地关于路现民罚金一案,平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通知,但被执行人现处于收押服刑状态。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展开财产调查,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财产。通过网络财产查控,未查到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通过向该厂所在地村委会和有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万坤审判员  李朝国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霍胜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