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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4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孙明爱与蔡明春、刘汉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爱,蔡明春,刘汉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4655号原告:孙明爱,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代理人:王永军,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庆新,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明春,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刘汉里,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东港区。委托代理人:王文龙,日照东港兴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爱诉被告蔡明春,被告刘汉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明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明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晓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