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8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一惠与张新华、王保林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惠,张新华,王保林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8民初506号原告:王一惠,女,生于1993年2月18日,白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住鹤峰县,系被告王保林之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昌春,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鹤峰县容美镇中坝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张新华,女,生于1967年11月9日,白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现住鹤峰县,系王一惠之母。被告:王保林,男,生于1962年11月7日,土家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现住鹤峰县,系王一惠之父。原告王一惠诉被告张新华、王保林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王一惠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中因原告王一惠与被告王保林、张新华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王一惠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一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王一惠负担。审判员 覃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