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1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邵明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邵明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1206-1号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55889602X,住所地淮安市浦东花园B组团8幢12-3、13室。法定代表人:陆莉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淮荣,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荣,该公司员工。被告:邵明全,身份信息不详,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明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左康红代理审判员 蔡红芹人民陪审员 王 秀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薛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