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执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发祥与李艳清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发祥,李艳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1457号申请执行人:赵发祥。被执行人:李艳清。本院在执行赵发祥与李艳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发祥于2017年4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18万元,未执行标的6.18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表及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7月24日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此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斌审判员 孟祥飞审判员 王国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