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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列与冯宝平、董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列,冯宝平,董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539号申请执行人王列,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冯宝平,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董鑫,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王列与被执行人冯宝平、董鑫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二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工作,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二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任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