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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执异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银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州力强贸易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州力强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鼎峰实业有限公司,福州海鑫丰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晟元镍制品科技有限公司,范泽强,陈珠凤,林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执异182号案外人:福州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49号骏建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梁秀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捷,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小妹,福建东岸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银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1503写字间,组织机构代码68936138-2。法定代表人:郭阳春,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州力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18层02室-D,组织机构代码77753548-5。法定代表人:范泽强。被执行人:福建鼎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马尾区君竹路83号科技发展中心大楼第2层205室,组织机构代码66281801-2。法定代表人:陈巧妃。被执行人:福州海鑫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18层02室,组织机构代码78900193-1。法定代表人:郑逢发。被执行人:福建晟元镍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凤山镇东环新村1#楼001号12层,组织机构代码68935580-4。法定代表人:林金勇。被执行人:范泽强,男,汉族,1980年6月23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珠凤,女,汉族,1982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金勇,男,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银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力强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海鑫丰贸易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福州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2013)榕执行字第255号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福州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福州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福州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文玉审判员  林 辉审判员  陈明清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杨远恬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2016)闽01执异182号执行裁定书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