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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执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池史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史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2187号移送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城门人民法庭。被执行人:池史明,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聂长华与池史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4民初5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池史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城门法庭于2017年6月1日移送执行局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扔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和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04民初515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潇宇执行员  李学鹏执行员  程 志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江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