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刑终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冯某某、刘某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刑终310号原公诉机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徐州市泉山区。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2011年3月9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逮捕。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某、刘某某犯盗窃罪一案,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苏0311刑初21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冯某某不服,以“原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冯某某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某某撤回上诉。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1刑初2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慧雅审判员 刘明伟审判员 孙 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吕浩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