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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9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斯团与上海玉赢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斯团,上海玉赢贸易有限公司,黄世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上海建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9051号原告:刘斯团,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锋,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玉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世会。被告:黄世满,男,1962���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负责人:陈峰。被告:上海建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世会。原告刘斯团与被告上海玉赢贸易有限公司、黄世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上海建远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斯团撤诉。案���受理费计44.38元,由原告刘斯团负担。审判员 常 忻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庄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