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7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河南大石置业有限公司与牛智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大石置业有限公司,牛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44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大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城郊乡滨河路南侧银龙小区西。法定代表人:柏凯,任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牛智武,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17日,住河南省方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南大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牛智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44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 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程沛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