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卞加强与江阴市瑞阳科技有限公司、倪红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加强,江阴市瑞阳科技有限公司,倪红宇,缪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1101号原告:卞加强,男,1960年5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弋宸,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瑞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太平路236号。法定代表人:倪红宇,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倪红宇,男,1976年10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被告:缪玲,女,1984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华(系倪红宇岳母、缪玲母亲,受江阴市瑞阳科技有限公司、倪红宇、缪玲共同授权委托),女,1959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卞加强诉被告江阴市瑞阳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瑞阳公司)、倪红宇、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卞加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弋宸,被告瑞阳公司法定代表人倪红宇,被告缪玲、瑞阳公司、倪红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玲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卞加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瑞阳公司归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即2014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2、判令倪红宇、缪玲对瑞阳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瑞阳公司、倪红宇、缪玲承担。审理中卞加强减少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瑞阳公司归还借款98.3万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即2014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30日,瑞阳公司向他借款100万元,并由缪玲、倪红宇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借款到期后,倪红宇、缪玲向他出具担保还款承诺书承诺继续承担还款责任。但截止今日,瑞阳公司、倪红宇、缪玲未归还借款本息。被告瑞阳公司辩称:对于借款无异议。被告倪红宇辩称:对借款及承担担保责任无异议。被告缪玲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30日,瑞阳公司向卞加强出具借条一份,内容载明:今由瑞阳公司向卞加强借款100万元整,年利率20%,借期贰年,到期归还。注此款由卞加强转缪富宝,由倪红宇公司收取。倪红宇、缪玲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倪红宇及瑞阳公司自认收到100万元承兑汇票,承兑汇票贴息1.3万元,卞加强同意扣除该1.3万元借款本金。2016年2月2日,缪玲向卞加强出具担保还款承诺书,内容载明:由于2014年1月30日瑞阳公司向卞加强借款100万元,为此由本人缪玲承诺此款由本人负责在一年内偿还,本人愿意承担无限期连带担保责任。2017年6月1日,倪红宇向卞加强出具担保还款承诺书,内容载明:由于2014年1月30日瑞阳公司向卞加强借款100万元,为此由本人倪红宇承诺此款由本人负责在一年内偿还,本人愿意承担无限期连带担保责任。2017年1月18日,卞加强具状诉至本院要求瑞阳公司归还借款,倪红宇、缪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以上事实有借条、担保还款承诺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保护。瑞阳公司结欠卞加强借款98.3万元,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定。对于卞加强要求瑞阳公司归还借款98.3万元及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倪红宇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此后出具还款承诺书,倪红宇对于承担保证责任无异议,故倪红宇应对瑞阳公司结欠卞加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缪玲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此后又在保证期限内出具担保还款承诺书,卞加强已向保证人催要款项,故缪玲应对瑞阳公司结欠卞加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卞加强要求倪红宇、缪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阴市瑞阳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卞加强借款98.3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二、倪红宇、缪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卞加强已预交),由江阴市瑞阳科技有限公司、倪红宇、缪玲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卞加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沈洪兴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承宇博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