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刑更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木洒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木洒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513号罪犯陈木洒,男,1978年8月9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永登监狱。永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2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木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65027.1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永登监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陈木洒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五次,记功二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木洒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木洒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