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积伍与被执行人潘正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积伍,潘正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836号申请执行人:王积伍,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潘正清,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王积伍与被执行人潘正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6)皖1802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潘正清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积伍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正清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积伍各项损失134036.3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802元、执行费1953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潘正清名下有银行存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以冻结或划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正清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8791.3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叶亚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