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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蔡振东与姜卫国、姜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振东,姜卫国,姜卫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1616号原告:蔡振东,男,195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姜卫国,男,1984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姜卫民,男,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原告蔡振东诉被告姜卫国、姜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振东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41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晓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杨一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