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82民初1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赵素萍与王海鑫、韩艳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素萍,王海鑫,韩艳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1150号之一原告赵素萍,女,汉族,1976年1月7日出生,沙河市。被告王海鑫,男,汉族,1953年3月5日出生,沙河市。被告韩艳晓,女,汉族,1979年7月13日出生,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素萍诉被告王海鑫、韩艳晓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素萍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素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775元人民币,由原告赵素萍负担。审判员  范思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葛华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