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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5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余春琳与无锡市宜易隆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无锡市宜易隆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春琳,无锡市宜易隆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无锡市宜易隆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5967号原告:余春琳,女,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无锡市宜易隆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严和琴,经理。被告:无锡市宜易隆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法定代表人:王林,董事长原告余春琳诉被告无锡市宜易隆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无锡市宜易隆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余春琳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市宜易隆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无锡市宜易隆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春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春琳撤回对被告无锡市宜易隆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无锡市宜易隆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余春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 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泽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