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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3094-3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中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中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3094-3103号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3号楼-1-101-2。法定代表人:张桂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中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惠一路96号2905房。法定代表人:赵薇。委托代理人:冼若彬,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后春,广东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中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十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该十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每案25元,共计250元,由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梦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肖晓雪书 记 员  李燕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