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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0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某喜、广西西林县某林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喜,广西西林县某林场,农某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0执6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喜,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林县。被执行人:广西西林县某林场,住所地西林县。被执行人:农某丰,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壮族,广西西林县某林场场长,住西林县。申请执行人杨某喜与被执行人广西西林县某林场、农某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2017)桂1030执62号案件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规定,裁定如下:西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1030执62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建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莫海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