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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8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邢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邢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872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负责人:李国光,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贺,辽宁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邢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757元,减半收取1378.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担。审判员  孙丽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曹佳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