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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4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袁红燕与陈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红燕,陈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4民初2620号原告:袁红燕,女,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被告:陈志军,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原告袁红燕为与被告陈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陈志军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7月9日,被告陈志军向原告袁红燕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今向袁红燕借人民币伍万元整,于2015年7月8日前归还本金,月息1.5分,每年付一次利息,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求。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志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袁红燕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陈志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志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刘奕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