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书兴、赵文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兴,赵文占,赵红伟,河北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平县华尔特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河北盈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878号申请执行人李书兴,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被执行人赵文占,男,196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安平县。被执行人赵红伟,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安平县。被执行人河北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安平县为民街东段北,新盈街东段南为民东街23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72077373。法定代表人:赵文占。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平县华尔特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安平县为民西街157号安泰公寓小区A栋1单元11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738719046。法定代表人:赵洪伟。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盈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正饶路11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320282449。法定代表人:敬校同。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书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文占、赵红伟、河北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平县华尔特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河北盈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378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8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