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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姬津雪与王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津雪,王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初1740号原告:姬津雪,女,1988年12月7日出生,回族,西安西电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王朕,女,199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姬津雪与被告王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姬津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朕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姬津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万元整,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利息1200元,并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9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万元,当日转账并确认收到,被告写下借据,约定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款项分三个月还清,被告承诺将另附加人民币2000作为利息一同偿还,但被告未在借据约定期限内还款,之后便拒接电话无法联系,原告现诉至法院。被告王朕未出庭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借据二》、中国工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电话通话记录等证据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9日,被告王朕给原告出具《借据二》一份,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约定三个月内还清(至2016年11月30日),同时约定了还款金额为22000元整。原告于当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王朕转账2万元。双方约定的还款日到期后,被告未依约还款,经原告多次联系未果,被告至今未偿还该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朕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但被告未在约定的日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20000元之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借款本金为2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双方约定了2000元的利息,已经超过了国家有关利率的规定,双方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应为无效。原告现主张按照国家规定的年利率24%要求被告支付借期内的利息1200元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姬津雪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200元,合计212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1月30日至判决给付之日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朕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王朕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姬津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玉叶审 判 员  刘 曼人民陪审员  陈 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程时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