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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文涛、何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涛,何军,付振伟,刘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执185号申请执行人:杨文涛,男,汉族,1967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何军,男,汉族,1969年9月22日出生。住所: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付振伟,女,汉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住所: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威,男,汉族,1969年9月22日出生。住所:威海市环翠区。申请执行人杨文涛与被执行人何军、付振伟、刘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威仲字第4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54000元、律师费9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军、付振伟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威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刘威实施拘留。拘留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规定:被执行人刘威于2017年9月25日偿还借款5万元,并于2018年1月1日再偿还10万元,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并同意终结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仲裁委员会(2016)威仲字第44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成军审判员  孙建国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书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