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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02民初4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凤桥镇敏君五金装潢商店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嘉兴市凤桥镇敏君五金装潢商店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初4703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周环,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凤桥镇敏君五金装潢商店。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凤启路。经营者:封敏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凤桥镇敏君五金装潢商店(经营者:封敏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福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