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执175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舒永兵与赵银生、高建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永兵,赵银生,高建军,余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1执175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舒永兵。被执行人:赵银生。被执行人:高建军。被执行人:余永红。本院执行舒永兵与赵银生、高建军、余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银生已履行共计39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234元,余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舒永兵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281民初7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国祥代理审判员 王海华代理审判员 许爱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