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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81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灯塔佟二堡上海国际皮革城有限公司与于学权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学权,灯塔佟二堡上海国际皮革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081执620号申请执行人:于学权委托代理人:宋长洪委托代理人:刘宝训被执行人:灯塔佟二堡上海国际皮革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宁委托代理人:纪清君委托代理人:肖垒本院在执行于学权诉灯塔佟二堡上海国际皮革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永强审 判 员  富荣波助理审判员  杨 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毕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