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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3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方、梁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方,梁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3执390号申请执行人:李方,女,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被执行人:梁超,男,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方与被执行人梁超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雷审判员 王百合审判员 吕红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景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