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7102执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吴秀芳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吴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7102执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负责人:郝子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敬良,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艳,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秀芳,女,1975年9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吴秀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8日向吴秀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秀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秀芳在中国农业银行胶州北京路分理处的银行存款1333.5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俊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慧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