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5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高连兴与罗黎明、罗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连兴,罗黎明,罗晨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5832号原告:高连兴被告:罗黎明被告:罗晨阳原告高连兴与被告罗黎明、罗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高连兴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连兴撤诉。案件受理费3834元,减半收取1917元,由原告高连兴负担。审判员 吴伟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沈燕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