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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5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高连兴与罗黎明、罗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连兴,罗黎明,罗晨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5832号原告:高连兴被告:罗黎明被告:罗晨阳原告高连兴与被告罗黎明、罗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高连兴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连兴撤诉。案件受理费3834元,减半收取1917元,由原告高连兴负担。审判员  吴伟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沈燕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