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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执恢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友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友政,程占江,田爱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恢235号申请人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永昌路69号,机构代码:70614978-X。法定代表人刘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尚海帅(特别授权代理),该社桃花寺信用社客户经理。被申请人陈友政,男,1972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申请人程占江,男,1967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田爱芹,女,1964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商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陈友政、程占江、田爱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案款交付申请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本院对(2014)成商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4)成商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宗景审判员  李连领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袁 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