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2民初6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添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添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6613号添福,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晋江市,代理人:朱明凤,系原告母亲,女,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晋江市,剑雄,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晋江市,丽缘,女,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晋江市,原告曾添福与被告李剑雄、曾丽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安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燕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