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6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添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添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6613号添福,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晋江市,代理人:朱明凤,系原告母亲,女,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晋江市,剑雄,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晋江市,丽缘,女,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晋江市,原告曾添福与被告李剑雄、曾丽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安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燕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