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6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申艾弘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艾弘,申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6执269号申请执行人申艾弘,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都濡镇。被执行人申洪,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现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大坪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艾弘与被执行人申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申洪没有房子、没有车子、没有存款、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申请人申艾弘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即(2017)黔0326执26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水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家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