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执22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人和包装有限公司与马鞍山金顺木材加工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人和包装有限公司,马鞍山金顺木材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22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人和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陈祥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鞍山金顺木材加工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陶邦顺,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冻结了马鞍山金顺木材加工厂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马鞍山金顺木材加工厂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