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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贵成与被执行人李栋梁、刘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成,李栋梁,刘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5执377号申请执行人:王贵成,男,生于1962年3月5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栋梁,男,生于1983年2月1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清,男,生于1982年4月5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5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贵成与被执行人李栋梁、刘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李栋梁、刘清应于2017年6月2日前清偿王贵成借款及利息25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被执行人李栋梁、刘清按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贵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栋梁、刘清偿还借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06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本院于2017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偿还申请执行人王贵成2606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贵成与被执行人刘清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贵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贵成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王贵成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7)陕0725执37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李栋梁、刘清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辉审 判 员  王彪代理审判员  雷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