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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薛殿明与长春迅驰城市食品配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殿明,长春迅驰城市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996号申请执行人薛殿明,男,198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长春迅驰城市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丛玉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薛殿明与被执行人长春迅驰城市食品配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6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薛殿明向本院申请,要求撤销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薄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