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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8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庆生与临安钦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戴星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庆生,临安钦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戴星效,王彦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755号原告:方庆生,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临安钦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玲珑街道高坎村无门牌17号。法定代表人:戴星效。被告:戴星效,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被告:王彦庆,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庆生诉被告临安钦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戴星效、王彦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庆生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庆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方庆生负担。审 判 长  龚益卿人民陪审员  杨丽青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谢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