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7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2017湘0527执77号(杨小军与刘郁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军,刘郁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7执77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军,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南省绥宁县关峡乡凤凰村6组。被执行人刘郁利,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绥宁县关峡乡关峡居委会工区组。本院在执行杨小军与刘郁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刘郁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89536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收入时,可随时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527执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莫文召审判员 梁利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