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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2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何柳琼与佛山市南海区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柳琼,佛山市南海区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2407号原告:何柳琼,女,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波,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黄国举。原告何柳琼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何柳琼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柳琼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秀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