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南京宝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滨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宝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滨海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宝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湖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72170769-8。法定代表人邓宁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学、徐玮,国浩律师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滨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经济开发区南片区,组织机构代码57701970-x。法定代表人朱剑飞,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宝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滨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仙民初字第3588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滨海化工有限公司即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南京宝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28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49元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福建滨海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福建滨海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仙民初字第35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炜执行员 阮 斌执行员 胡志铿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