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河南正大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华、郑田莉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正大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华,郑田莉,汪艳培,孙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211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正大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华,男,汉族,1978年3月23日生,住兰考县。 被执行人郑田莉,女,汉族,1980年1月7日生,住兰考县。 被执行人汪艳培,男,汉族,1977年2月26日生,住兰考县。 被执行人孙巧霞,女,汉族,1978年5月15日生,住兰考县。 本院在执行河南正大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华、郑田莉、汪艳培、孙巧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股票、股权登记信息,现对被执行人王华、郑田莉、汪艳培、孙巧霞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被执行人承包鱼塘失败,无还款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豫0211执3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允波 审判员 曹艳青 审判员 于振宇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崇鹏 执行合议呈批表 立案时间 2017年3月21日 立案序号 (2017)豫0211执330号 案 由 追偿权纠纷 裁定 文号 (2017)豫0211执330号 承办人 王崇鹏 申请人 河南正大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王华、郑田莉、汪艳培、孙巧霞 金额 407393.33元 合议内容 本院在执行河南正大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华、郑田莉、汪艳培、孙巧霞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豫0211民初第2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 承办人:王崇鹏 合议人签名 局长意见 备 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