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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初5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淄博赛诺欧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万达皮业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赛诺欧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万达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5028号申请人:淄博赛诺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高家村南首。法定代表人:金山,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万达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湖滨柳桥三叉口南。法定代表人:穆翠英,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赛诺欧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万达皮业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万达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1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万达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1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70.00元由申请人淄博赛诺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学敬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