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朋辉与毕建英、董云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朋辉,毕建英,董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张朋辉,男,1991年6月2日生。被执行人毕建英,女,1963年5月7日生。被执行人董云霞,女,1969年10月9日生。关于张朋辉与毕建英、董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42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毕建英自愿给付原告张朋辉80000元,于2017年1月24日前给付原告4000元,2017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76000元;二、被告董云霞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毕建英、董云霞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于2017年4月30日前给付76000元的义务,申请人张朋辉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毕建英、董云霞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立即按照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420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朋辉欠款76000元的义务,并自2017年5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周大亮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晶晶 更多数据: